岑溪严惩非法经营香烟案,两被告人获刑
大家好,我是老周。在烟圈里混了三十多年,对香烟这行当可是了如指掌。今天咱们聊聊一个严肃的话题,就是非法经营香烟的案子。最近岑溪审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判了两个家伙三年和两年的刑,罚金也不少。这事儿让我想起了时在车间里评烟叶的子,那时候对香烟的质量可是严格把关。现在,咱们就来看看这起案件的具体情况。
近,岑溪依法审结了一起非法经营案。被告人陈×树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被告人陈×彬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2015年5月,一位自称是“黄老板”的人找到陈×树,叫其帮忙从广东汕头运输一批香烟到广西南宁,并承诺事成之后给陈×树运费8000元。正找不到工作的陈×树一口答应,并打电话给同乡好友陈×彬,商定给其运费500元,一起进行运输。同月17,被告人陈×树、陈×彬在没有取得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及相关许可证明的情况下,以轮的驾驶一辆套牌的别克小型汽车装载假冒注册商标且为伪劣的卷烟,由广东省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方向行驶,在驾驶至广西岑溪市筋竹服务区检查站时强行冲卡,在汽车轮胎被破胎器扎破后仍强行前进,在驾车跟踪追捕后二人即弃车逃跑,后被抓获。当场查获二人驾驶的车辆及车内装载的假冒注册商标且为伪劣的卷烟共1250条(分别标识为“玉溪”、“芙蓉王”等品牌)。经计价,查获的上述卷烟制品货值金额合计人民币31.75万元。
审理认为,陈×树、陈×彬明知他人非法经营的货物是卷烟制品,而提供运输的便利,数额人民币31.75万元,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我国《刑法》相关规定,构成非法经营罪。鉴于二人是为他人非法经营卷烟提供运输,起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对陈×树、陈×彬分别予以减轻处罚。综上,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好了,大伙儿。这起非法经营香烟的案件给我们提了个醒,香烟市场不是谁都能随便混的。咱们作为消费者,也要擦亮眼睛,别让这些假冒伪劣的香烟害了咱们。老周这就去根烟,消化消化这事儿。